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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40号

信息来源:管理员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7-07-20 00:00:00

来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40号

代表姓名

通讯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王冬梅

水口镇水口街道

15695508699

关于加强对户外音箱广告噪音监管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户为了招揽来往的顾客使用了音响、喇叭等放置在店外进行宣传活动,许多商家都把音量调的很高,翻来覆去就那么几句广告宣传语,简单机械重复,达到震耳欲聋的地步,那些住在商户附近的居民饱受噪音的痛苦,不分早晚的噪音已近严重影响了周围住户的生活、工作和休息,周围的居民怨声载道,经常投诉至有关部门,由于对噪音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处置的方式方法不一,结果往往效果不是很好,百姓经常会问有没有哪个部门可以制止和管理吗?

噪音扰民的情况我县县城和下面各乡镇普遍存在,看似小事一桩,长期放任不管,时间长了就会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矛盾不断积累小事也会变大事,目前对噪音的管理监督涉及到政府、环保、城管、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及噪音防治实施监督的机关、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监管的依据从法的层面上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具体实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防治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44条第1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该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是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法规,制造噪音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建  议  办  理  情  况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0号人大建议答复的函

王冬梅代表:

 您在来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户外音响广告噪音监管的建议”已交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段时间以来,为有效防治城市户外音箱噪声污染,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确保户外音箱噪声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使城区声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营造稳定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精神,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三家单位根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整治原则及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户外音箱噪声综合整治工作由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单位统一组织,按职能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环保局严格实行文化娱乐等项目的环评审批及“三同时”制度,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监管,严格限制在居民集中居住的敏感区内使用户外音箱等设备用以招揽顾客、扩大影响,并提供户外音箱噪声治理与监测技术服务。

(二)县公安局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对在城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大音量音响器材广播从事娱乐商业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噪音排放超出国家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户,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三)县城管局负责查处占道经营摊点、流动广告宣传车噪声超标,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整治措施

按照宣传发动与普及相关知识相结合,完善管理措施与加大执法力度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县经营性质的用于招揽顾客的户外音箱噪声开展全面、深入地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1. 加强宣传,强化教育。组织安排执法人员对以建阳路、塔山路、永阳路等重点街道的沿街商铺进行宣传,广泛宣传噪音的危害和治理噪音污染的重要意义,督促沿街商户自觉服从城市管理,主动参与城市管理,自行整改错误行为,共建美好家园。着力营造噪音扰民有人管,违法就要受惩处的舆论氛围。

2. 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推行“定人、定岗、定责”管理责任制,采取逐门店平茬齐过的方式,对商铺店外设置的高音喇叭进行清理。首先坚持首违不罚的原则,要求商户自行整改;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不徇私情,对于不听劝阻,拒绝限期整改,屡次造成噪音污染的商户,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店外设置的高音喇叭、音箱实施暂扣,坚决进行依法查处。

3. 加强巡查,严密管控。加强了徒步巡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噪音扰民;确保路段全覆盖,执法无死角,执法无空挡。通过往返不间断式执法,及时打消了商铺“你来我停,你走我继续”的念头。  

三、整治成效

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共纠正噪音扰民行为42起,暂扣音箱6台,拆除沿街高音喇叭3个,来城沿街商铺噪音扰民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下一步,环保、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将继续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噪声防治联合执法活动,对重点噪音污染源进行定点监控,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治理效果,积极为城区居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人居环境。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 B   类

承办人员: 杨  涛

联系电话: 18019829028

 

                                     来安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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