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会议通过)
郭宏同志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郭宏同志辞去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接受其辞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