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汪传春本人的辞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来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汪传春同志辞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来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