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2日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刘峰同志因工作调整,请求辞去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峰同志辞去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