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刘东同志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刘东同志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并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