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沈庆春同志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沈庆春同志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并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