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陈小波同志因挂职期满,请求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小波同志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并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