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焦义朝同志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焦义朝同志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并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