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4月,设立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年6月,经县委同意,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秘书科、调研科。之后,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先后设立县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四个委员会的主任分别由常委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常委会驻会委员兼任。1986年初,常委会将四个委员会分别更名为选举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时增设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为适应工作需要,常委会分别刻制了5个工作委员会的印章,并于1986年7月5日正式启用。至1990年,常委会设立的选举、财经、教科文卫、法制和城乡建设等五个工作委员会报经县委同意,成为工作实体正式列入系列编制。1992年5月,根据省人大要求和工作需要,常委会增设了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1994年3月7日经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研究,为便于省市人大相关工作机构的名称一致,决定将选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2003年12月27日,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编制13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驻会委员行政编制单列),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单列2名。2005年11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统一规范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名称的要求和县委办发[2003]13号关于印发《来安县人大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常委会工作机构进一步规范,原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原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原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