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日前,来安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重大案件汇报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制度中规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司法机关办理和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凡按法律和司法机关内部有关规定构成大案、要案标准的案件,以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每年应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汇报,特殊案件可以随时汇报。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司法机关报告的重大案件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机关要依法办理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告办理结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