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活动,发挥人大代表在司法监督中的作用,日前,来安县人大常委会在多次论证研讨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活动的办法》。
该《办法》分别对旁听庭审活动的参加代表范围、活动组织、案件选择、监督内容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县人民法院案件庭审活动不得少于4次,每次大致有4名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在旁听庭审时,要重点了解和监督庭审是否公开公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庭审能力和检察人员公诉能力是否适应执需要;审判和检查人员在庭审中的言行是否文明规范等。《办法》还强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时,不当庭发表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闭庭后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处理。
据悉,自今年起,来安县人大常委会将依照该《办法》,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法院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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