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陈 平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付春燕同志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陈悠燕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新安人民法庭庭长;
陈 魁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半塔人民法庭庭长;
高 伟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庭长;
蒋 辉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丁毕军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
江 波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查凤云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职务;
陈 平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付春燕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半塔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陈悠燕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陈 魁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高 伟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张孝昆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 正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