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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询问如何“问”出成效

信息来源: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4-06-19 00:00:00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专题询问。实践中,为保证会议有序进行,会前对询问内容、询问对象、询问时间,甚至问什么、答什么,谁问谁答,都作了周密安排。有人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询问权,想问什么,该问什么,均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会前早作安排,少了“真刀真枪”的交锋,询问的监督作用就难以真正发挥。笔者认为,专题询问与以往随机对某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解、释疑解惑的询问层面有很大不同,是有计划、有准备、有重点、有组织地围绕一个特定议题的询问,也体现了人大专题询问的法定性、监督性和庄严性。所以,有准备、有针对性的询问并不影响询问的效果。而要增强专题询问的监督效果,应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认识要统一。询问权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由于监督法未对询问的内涵作出具体界定,以致在实践中产生了些误解。有的将专题询问视同质询,以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有顾虑,影响了询问效果;有的担心开展专题询问会影响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因而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吴邦国委员长提出,要“使专题询问开展得更加有声有色、更富实效”,这是对开展专题询问的更高认识和期望要求。因此,应深化对专题询问的认识,明确专题询问的性质、作用和目的,善于运用、准确使用,推进专题询问常态化,充分发挥其针对性、直接性、互动性等特点。

议题要精准。由于专题询问涉及部门多、互动性强,因此准备工作量大、审议时间较长,如果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都采用这种方式,难免给政府造成负担。因此,专题询问应主题更加突出、问题更加集中、主体更加明确。要把握“抓重点、少而精”,“抓大事、议大局”的原则,精选询问议题。应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围绕专项报告或审议专项方案,也可通过专题调研、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和议案及群众信访意见建议等多个渠道,确定专题询问议题。同时,询问的主体除“一府两院”负责人及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外,也可扩大接受询问人员的范围。接受询问的时机可在常委会会议上,也可扩大到人代会的专题审议会议上。

准备要充分。只有充分准备,才能确保专题询问问得明白,问出成效。要制订专题询问实施方案,对专题询问的指导思想、方式、对象、内容、选题、步骤、要求等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或调研,发现问题,掌握实情,并从中梳理、提炼出拟询问的问题;要加强沟通,询问和应询双方就拟开展的专题询问进行沟通交流,对一些问题形成共识;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向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和网站等媒体通报拟开展专题询问的有关情况,提出新闻报道要求。

整改要到位。专题询问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从而扎实有效地推动相关工作。询问结束后,要针对专题询问涉及的问题连同被询问人的答复意见,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接受询问的有关部门办理。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订出整改工作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抓好整改落实,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相关委办应加强跟踪了解,掌握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对办理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听取和审议这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使专题询问承诺和意见建议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专题询问要做到“问”不止于“答”,将询问、梳理、交办、跟踪、督办构成一个严密的整体,确保专题询问意见得到切实办理,发挥积极作用。                      

(摘自《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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