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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发展要求 推进制度创新

信息来源: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4-06-19 00:00:00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5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但是,面对新形势下人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也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具体讲,要着重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围绕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代表工作制度。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因此,人大常委会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代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在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方面,要建立健全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对代表学习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代表履职意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在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加强常委会与代表联系方面,要建立健全为代表订购寄送有关报刊资料、“一府两院”定期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以及旁听法院庭审等各项工作制度。在规范代表闭会期间活动方面,要建立健全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联系选民和代表述职等制度,增强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实效。

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落实监督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监督预算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及审计工作情况、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制度,不断加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建立健全干部人事任免制度和干部任后监督制度,特别是要通过依法启动和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及撤职案等刚性监督手段,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不断增强国家机关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真正杜绝“一张任命书、五年太平官”情况的发生。

围绕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健全完善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是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建立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和主任会议制度,特别是对常委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满意度测评以及发言和发决等,都要依法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建立和制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成员参加会议及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以及保证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进一步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的依法有效行使。

围绕保障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转进一步加强常委会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建设。常委会机关人员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班子和集体服务班子,对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建立健全常委会机关包括机关党组织、工会组织在内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及常委会各机构的岗位工作规范,实现机关各单位之间的有序配合和无缝衔接,确保机关各项工作优质高效开展。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充分调动机关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人大干部队伍。

(摘自《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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