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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4-06-04 00:00:00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现将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20121116

 

 

附:

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2111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开展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有关专门议题组织开展的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是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利。专题询问采取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开展、民主公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等重大事项和全局性的重点工作,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人民群众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可就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涉及的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人也可围绕专门议题提出询问。上述人员为询问人。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上述机关或部门为受询机关,受询机关的有关负责人为受询人。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机构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县人大代表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专题询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条  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在与询问议题所涉机关会商、并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于专题询问举行的20日前送受询问机关。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具体问题、方式、程序和工作分工等内容。

第十一条  受询机关应当于专题询问举行的1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具体人员、回答询问的内容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询问举行的7日前发给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采取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可进行追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受询人对所提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一般不继续询问。

受询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和部门的,由一个机关和部门主答,其他机关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四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受询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受询人不认真回答询问议题,或对所分管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同办公室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审议意见或专题询问意见函告受询机关,同时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受询机关要制定整改措施,在三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常委会。常委会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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