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现将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庭庭审活动的办法》印发给你们。
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11月16日
附:
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庭庭审活动的办法
(2012年11月1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是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执法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条 参加旁听庭审活动的人大代表是指在来安的安徽省人大代表、滁州市人大代表和来安县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参加旁听庭审活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第四条 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下列公开审理案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一)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办公室转交县人民法院依法查报结果、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申诉案件;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三)需要组织旁听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旁听庭审活动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需要旁听的案件及具体事务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与县人民法院商定并办理。
(一)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以及司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每年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旁听县人民法院案件庭审活动,原则上不少于四次;
(二)参加旁听庭审活动的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会商后提出,一般为4人左右;
(三)县人民法院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于开展旁听活动的15日前,将公开审理案件的排期开庭表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旁听的案件;
(四)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提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告知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同时将参加旁听的代表名单告知县人民法院。
第六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应当了解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庭审是否公开公正、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审判人员庭审能力、检察人员公诉能力是否适应执法工作需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庭审活动中言行和工作作风是否文明、规范等。
第七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时,不当庭发表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闭庭后以适当方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人大代表在旁听庭审活动中要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第九条 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时,应当主动回避与人大代表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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