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现将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
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7月25日
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规定
(2013年7月24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本规定所称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承担县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社会管理职能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机构。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参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2至3个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县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由主任会议确定具体实施时间。
第五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二)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五)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人数一般在7人以内,其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八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通过报纸、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四)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查阅卷宗、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交换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责任的意见;对法律、法规修改的建议等。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讨论后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县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通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根据情况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整改情况也可以委托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对办理执法检查报告意见、建议及审议意见不力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发出《监督意见书》。
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十七条 新闻单位要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