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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来安县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4-06-04 00:00:00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现将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来安县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印发给你们。
                            

 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10月8日


附:
来安县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2013年9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本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县外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县外人士,可以授予来安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县范围内兴办企业,投资规模较大,税收贡献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在本县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为本县引进项目和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引进和培养人才,促进本县高新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促进本县对外交流与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对外友好关系发挥重要作用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
    前款所列条件需要具体化时,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推荐单位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被推荐人属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的,向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申报;属其他县外人士的,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部门收到申报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三)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县人民政府应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有关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送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对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县外人士,由县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由县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条  荣誉市民在本县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旁听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应邀参加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考察交流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县举行的有关重大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
    (四)在本县居住和工作期间,享有有关部门在食宿、交通、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的便利;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提供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荣誉市民的案件之前,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台湾事务部门通报,并将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荣誉市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刑事追究的,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各项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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