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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来安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4-08-04 00:00:00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现将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来安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
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2014年7月30日
附:
来安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议办法
(2014年7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支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责,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与时俱进为目标,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为重点,把代表满意程度作为评议的主要标准,进一步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我县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评议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发扬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评议范围
1、被评议代表建议的范围:每年度县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中,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建议。
2、被评议单位的范围:承办建议的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工作机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包括协办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
四、评议内容
1、领导重视情况。承办单位是否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否亲自参与代表建议的批办、调研、会商、处理、检查、批复等环节的工作;办理工作是否有方案、有布置、有督查、有回复。
2、组织健全情况。承办单位是否专门成立办理工作组织;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是否明确职责,是否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3、制度落实情况。承办单位是否有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就建议的具体交办、转办、沟通、办理、审批、答复等每个环节、时间限制、公文运转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以推进办理工作规范、增效。
4、建议办理情况。承办单位是否进行实地调研;是否与代表沟通面商,征求代表意愿;是否研究办理的具体意见;是否对办理结果进行检查。
5、办结答复情况。答复是否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形成规范公文答复;答复公文是否送达提出建议的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是否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于代表不满意的,是否进行后续的办理和回复工作。
五、时间安排
评议工作安排在每年8月至10月份。8月份动员部署、走访调研,9月份、10月份组织开展评议。
六、参评人员
参加评议的人员主要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等。
七、方法步骤
1、走访调研。参评人员分成若干走访调研组,深入实际了解情况。主要步骤:
①被评单位汇报办理情况;
②提出建议的代表发表意见;
③人大常委会对口督办的工委发表意见;
④其他代表提出询问;
⑤调研组形成初评材料。
2、问卷测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被评建议办理情况有关资料印发给县人大代表,并进行测评,广泛征求代表意见。
3、主任会议初审。主任会议听取各调研组的调研汇报,和问卷测评汇总情况汇报,为常委会评议做好各项准备。
4、常委会评议。参评代表列席会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被评单位分别报告建议办理情况;
②公布问卷测评情况;
③参评代表对被评单位进行询问,被评单位负责人当场回答;
④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
⑤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投票,逐件对办理情况进行测评表决;
⑥根据常委会审议发言情况,由办公室整理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整改。
八、测评结果划分标准
测评结果分三个等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具体划分标准是:获得满意票数占常委会组成人员75%以上的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常委会组成人员50%以上的(不含50%)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之和低于50%的为不满意。
九、评议结果运用
1、县人大常委会将按被评单位测评得票多少为序向“一府两院”通报测评结果。垂直管理部门的评议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所有评议结果将适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评议结果满意率较高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表彰。
3、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重新办理。并于两个月内专题听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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