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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知识问答

信息来源:管理员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7-06-14 00:00:00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

一、新环保法提出了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伤害担责的原则。

二、新环保法完善了环境管理的哪些基本制度?

1.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可以行政拘留。

3.完善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治。<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4.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新环保法删去防治污染设施的验收的规定,为未来整合建设项目审批环节留下余地。

5.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企业限批制度。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意思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明确排污许可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违法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给予行政拘留。

7.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三、新环保法如何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规定估计政府承担以下责任:改善环境质量,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四、新环保法规定了公民有哪些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和参与、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还规定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公民的参与权;公民的监督权,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当低碳节俭生活、绿色消费、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影响。

五、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市如何规定的?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六、新环保法在加大处罚力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1.按日计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按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责令停业、关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行政拘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法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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